2008年国家医学考试报名常见问题说明
7.问:户籍与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地区,应该在何处参加报名?
答: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具体请咨询报考地点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8.问:2007年参加了医师资格考试,并通过了实践技能考试,但是医学综合笔试未通过,实践技能考试的成绩能否带入到2008年?
答: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的规定,对卫生部令(第4号)《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修改成“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因此,所有申请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
9.问: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如何对学历及行医资历进行认证?
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满五年;具有台湾地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目前正在台湾地区医疗机构中执业。相关认定条件及办法同时对香港、澳门地区医师适用。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台湾地区永久居民,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在台湾地区取得合法行医资质,其学历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可以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在台湾地区未取得合法行医资质,其学历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应当在大陆三级医院或台湾地区的医院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方可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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