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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推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优惠政策

http://www.cyol.net 2008-04-08

  三种培训对象补助300元至1600元,创业培训人员补助450元至600元 

  4月7日,厦门集美区推出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优惠政策,以鼓励劳动者培训就业,激励失业人员打拼创业。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实现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就业,持有《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及《低保证》人员、退役士兵、本市待岗军嫂;培训后半年实现就业,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及环东西海域退养渔民。规定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且按“先缴费,后补助”的办法实行。 

  优惠政策中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具体分为: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初级工不高于400元/人,中、高级工不高于600元/人;参加本市再就业培训的,初级不高于600元/人,中级不高于800元/人,高级不高于1200元/人;参加厦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技能培训项目的,不高于1600元/人。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第一次参加职业技能掊训时,免收培训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财政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与此同时,对参加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环东西海域退养渔民转移培训,属于企业培训并吸纳就业的,给予300元/人的培训补助;属于培训鉴定机构培训的,与再就业培训同样标准执行;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特殊工种培训的,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再补助,即培训费用800元/人的,区财政补助300元/人,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培训费用1000元/人的,区财政补助500元/人,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培训费用1500元/人以上的;区财政补助1000元/人,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此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的人员,凡参加本市创业培训并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对其创业培训补助每人450元,创业培训提高班的补助每人600元,直补创业者。(吴会明)

  原载新华网福建频道转自新华网福建频道(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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