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2008国家司法考试
http://www.cyol.net 2008-06-06
中新网6月6日电 司法部日前发布了《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具体公告如下: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0号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爱英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为规范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应试规则、合格标准以及合格后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办法,适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有关国家司法考试规章的统一规定。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地点、考试地点以及考试合格申请授予资格的方式,按照本规定以及司法部有关台湾居民参加考试的年度安排执行。
第四条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在大陆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 第 | [1] | [2] | [3] |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