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1、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2、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3、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院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并出版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自2008年起,台湾地区居民可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上述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在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的,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湖北省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咨询热线:027—87238565,举报电话:027—87893331,有关考试信息可登录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http://www.hbsfks.gov.cn)查询。
原载《湖北日报》转自新华网湖北频道(B-01)
| 第 | [1] | [2] | [3] | [4] | [5] | [6] | 页 |


